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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预付卡消费提出新要求

来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发布时间:2024-07-03 阅读量:1641

概述:预付式消费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类似于整存零取逻辑的提前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是零售、餐饮、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各类经营者提前锁定目标客户并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

预付式消费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类似于整存零取逻辑的提前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是零售、餐饮、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各类经营者提前锁定目标客户并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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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订立书面合同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设立专门账户,严格管理预收资金

经营者应设立专门银行账户作为预付款资金存管账户,严格管理资金,禁止挪用或滥用。这条规定来自商务部2012年公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三,履行承诺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第四,风险情况处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在实践中,除了以上要求,零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业务还须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发行、记录交易信息等,网络交易中无实体卡的预付式消费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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