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连锁企业用工需把握好这些政策红利
来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发布时间:2024-10-18 阅读量:2106
10月11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组织召开2024连锁企业用工状况专题座谈会, 15家连锁企业的近30位人力资源相关负责人参会,就现阶段的用工新动向、在招工用工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经验做法、诉求建议等进行交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商贸工作部有关领导、就业与用工方面专家等受邀参会,同与会代表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和专题分享。协会也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此前召开的就业形势座谈会精神予以传达。
现状与挑战
就业是基本的民生,连锁企业的用工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一直以来其在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环境持续变化,企业的经营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成本压力增加,用工的稳定性、用工效率等面临新的考验。
多数企业在用工方面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岗位招工难,尤其是对于年轻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从宏观层面分析,造成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力供给矛盾的影响因素,其一是人口变化。我国劳动人口规模的供给持续减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其二是产业转型与技术革命。这推动了人才的结构性调整,大量基础岗位用工可能会被人工智能等方式所取代。现有人员能力与岗位需求存在错配。其三是就业观念与预期的持续变化。尽管高校毕业生面临一定的就业压力,但由于受成长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其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代际供养能力更强,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普遍趋稳,危机意识增强,除薪酬待遇外,对于工作环境、职业环境等关注升高。
另一大挑战是企业业务发展与人力成本刚性上涨之间的矛盾。在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成本上涨的问题也开始凸显。除了中高端岗位人才吸引所产生的薪酬成本外,更多是源自社保缴纳的成本。部分企业的基层员工薪酬涨幅低于各地社平工资涨幅,加之基层员工数量庞大,其月缴费基数的下限通常是按当地社平工资的60%设定,社保基数普调给企业基层员工的社保缴纳带来较大成本压力。此外,部分地区往期在执行社保缴纳政策时的力度有所差别,准予个体自主选择空间,企业需给员工做2011年7月后的社保补缴并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周期越长,产生的滞纳金也会相应越高。这也是造成成本负担较重的原因之一。
应对策略
结合现行政策导向,基于各方代表的建言献策,对用工方面的主要应对策略总结如下。
多管齐下,创新企业人才吸引策略。随着国家劳动力结构变化,企业要加强对新生代劳动者吸引以及临近退休的劳动者工作融入的关注。要关注各地政府对于毕业生吸纳、就业育人项目、见习补贴等政策并充分用好红利。基于新生代群体的就业特征,更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才吸引的顶层设计,对基本薪酬待遇、工作环境、能力培养、工作体验、职业发展、职业归属等做综合考量,与高校密切合作,主动争取人才。 同时,雇主品牌与文化对于新生代的影响力也不容忽视。
精细化用工配置,合理控制用工成本。精细化用工配置是企业用工“节流”的重要手段。在全日制用工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更多元的用工方式。充分应用灵活用工、内部兼职、一岗多能、智能化用工替代等多方面的举措。一方面,利用好各类平台资源,针对一线岗位采用灵活、共享的方式,充分调动、整合内外部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积极研究基础类用工特点和工作内容,尝试通过技术创新、人工智能等方式实现部分替代,对岗位用工规模做进一步整合。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降低舆情风险。对企业而言,现阶段要更加关注包括一线员工加班时长、给员工调岗调薪、劳动补偿以及劳动力群体就业歧视等招聘和用工环节的合规性,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一方面针对员工的实际困难和诉求,通过内部渠道充分沟通协调,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负面舆情的风险管理。
加强政策解读,充分把握现行政策红利。国家倡导既要在规模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也要创造更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形成社会经济发展、就业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之间的良性循环。中共中央 国务院近日出台《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为促进就业明确了方向。企业关注并把握好现行政策红利,从某种意义上,也是用工方面实现“开源”的方式之一。以下从企业吸纳和就业技能提升两个维度整理了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应关注的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企业吸纳类
1)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对象:企业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标准: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政策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2) 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象:用人单位、小微企业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政策标准:根据单位缴纳社保费确定。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3)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象:小微企业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政策标准: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4)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象:用人单位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5) 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象:企业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标准: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政策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就业技能提升类
1)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政策内容: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按规定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2)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3)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标准: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